合同控稅:三個新理念
合同控稅是企業降低稅收成本的直接而有效的方法。企業賬務、稅務處理和發票開具與合同不匹配是導致企業稅收風險的主要原因之一。作為企業的財務部門在進行賬務處理時,一定要查看合同,根據合同付款、根據合同開具發票,根據合同進行賬務處理,否則企業的賬務中往往存在涉稅風險。本文根據現代企業合同控稅的實 踐,提出企業在合同控稅的情況下,應該遵循以下三個新理念:一是合同與賬務處理相匹配;二是合同與發票開具相匹配;三是合同與稅務處理相匹配。具體論述如 下:
一、合同與賬務處理相匹配
合同與賬務處 理相匹配的內涵是指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必須關注合同中的有些條款,例如貨款結算時間和結算方式,貨物移交時間對會計核算的影響。也就是說,合同決定賬務處理,企業在對業務進行成本和收入核算的重要依據是經濟交易合同。如果企業的賬務處理與合同的約定不匹配,則賬務處理要么出現錯賬,要么出現假賬。企業 做錯賬和做假賬都會面臨被稅務稽查的風險。
二、合同與稅務處理相匹配
基于合同決定業務流程,業務流程決定稅收的邏輯,合同與稅務處理相匹配的內涵是指企業交多少稅是由合同決定的,如果企業的稅務處理與合同的約定不匹配,則企業要么多繳稅,要么少繳稅。因此,企業要控制稅收成本,必須通過合同的巧簽才能達到節稅的目的。
三、合同與發票開具相匹配
“合同與發票開具相匹配”有兩層含義:一是發票記載標的物的金額、數量、單價、品種必須與合同中約定的金額、數量、單價、品種相一致;二是發票上的開票人和收票人必須與合同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或銷售方和采購方或者勞務提供方和勞務接受方相一致。如果不符合以上兩層含義的發票,一定是虛開發票或有問題的發票,必將產生不能抵稅的風險,甚至觸犯刑法落入虛開普通發票或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罪名。發票的主要功能是受票方抵扣企業所得稅的合法證明,如果受票方是一般納稅人,其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合同決定發票的開具,否則,要么是虛開發票,要么是假票,開具的發票與合同不匹配,則將涉嫌虛開發票,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成本,必將增加企業的稅負。
——摘自《東奧會計在線》